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其中应含有“培训”两字,不得使用“国际”“世界”“教育”“学校”等字样,避免与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名称相混淆。科技行政部门认为申请的名称不符合设置标准的,可以要求举办者更换。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组织形式应为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坚持社会主义教培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本办法实施前已登记注册并实际开展科技类培训业务的校外培训机构,其字号可以沿用,名称应按照相关登记或管理工作指引进行规范。本办法实施后,新设立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其名称应体现科技类培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各县(市、区)科技局、教育(体育)局,经开区经信商务局、经开区教文体局、港区科技金融局、港区社发局,市级有关部门:
制定以下办法。根据《浙江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和浙江省《面向中小学生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工作指引(试行)》要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法定代表人应由该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结合我市实际,信用状况良好,在中国境内定居,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浙江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促进全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经由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从事中小学生编程、机器人、创客、科普知识等旨在培养科学兴趣、提升科学素养、拓展创新思维能力的各类科学技术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应不少于30万元,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定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浙江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双减”工作的部署,进一步规范全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监管工作,促进科技类校外培训市场有序发展,现将《嘉兴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及审核办法(试行)》印发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开办协议,明确合作方式,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金额、方式和比例以及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